车企加速新能源车布局
直到2009年11月16日,广西自治区高院下达终审判决,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如果房客有证据表明房东的过失或送达通知的错误,那么整个诉讼程序可能会增加到数月才能完成。房客搬离后,房东有权换锁,并将房客的私人物品在限定的时间内做出妥善保管。
此类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大量破产的农民便揭竿而起,起义或革命势不可挡。(不过听说,近年来情况正在起着变化。遗憾地是,在中国,不动产租赁活动尽管历史悠久,但是千百年来整个社会并没有发展出成型的和复杂多样的商业模式,国家也没有对应的法律协调和管理制度,历代统治者往往都视不动产租赁活动为私人琐事而听任民间习惯法支配。我们遗憾地发现:和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学中其他的问题相比较,有关处理房东房客之间租赁纠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已经被人们忽视到了惊人的程度。自1949年建国以来,房东这两个字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曾是很陌生的。
人们自然会发问,如果说发生在大半个世纪以前上海滩上的旧闻,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和旧社会的恶习, 那么,本世纪初发生在那些已经开始步入现代化发展的城市里的新闻,大概是偶然发生的吧?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情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轻松和乐观。这个法庭的法官十分忙碌,除了节假日外,几乎天天开庭,通常每天要审理十几个案件。第三个阶段,由世行主席沃尔芬森(James D. Wolfhenson)在1999年提出了综合发展框架,促使世行的法律与发展规划融入了其他方面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减少贫困与人权保护等内容。
而另一方面,继受发达国家的法律意味着在规则上受制于人,因为法律既是一种行动系统,同时也是意义系统。法律全球化的两种视角以上是对法律与发展运动历史的简要回顾,实际上这一过程极其复杂,而我所陈述的仅仅是这一庞大过程一些组成部分,这一过程还包括跨国公司之间形成的新商人法,巴塞尔委员会的金融管制协议,WTO的法治项目等等。1962年开始,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美国开始通过输出一些美国法律毕业生进入非洲的大学来促进非洲的法律教育,这一项目随后又得到了洛克菲勒基金会与和平队的资金支持。它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散播世界的一种高级形式,是长达近200年的西方法律传播过程的组成部分。
这种发展援助绝不仅仅是为目标国家提供资金、人力和技术,还包括改革它的政治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推销先进的制度,贩卖优良的法治,培训合格的法律精英,乃至树立标准的民主模式。此外,法律本身也暗藏着某种支配性的逻辑,它可以嵌入某些议程,从而在特定的时刻影响经济走向和世界财富分配。
最近值得关注的还包括以巴西为代表的一些拉美发展中国家所提出的新发展主义,主张超越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发展政策,在自由市场与国家规制之间寻找中间道路,以同时避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其关注点也从单纯的发展经济,延伸到了培育社会。而在经济学领域,凯恩斯主义遭到废黜,政府失灵,权力寻租遭到抨击,公共选择理论大行其道,宏观经济学向微观经济学回归。因此,法律与经济发展关注国家实力的增长、自然资源的占有、能源的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结构的转型、财富的再分配、贫困的减少、国民教育的改进、本国公司的海外扩张以及与此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政策。而只要能够将美国法律教育模式嵌入拉美以大陆法为基本风格的体系,就可以指望逐步实现法律制度转型,并进而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会自然带来期待中的民主和人权。
在整体规划上,这次运动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计划,一是民主计划,它产生于1970到1980年代的世界人权运动,人权保护开始作为独立的目标获得普遍承认,人们逐步意识到,如果不结合经济力量,人权很难嵌入铁板一块的民族国家法。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也试图拓展发展的概念,从提高人的实质性自由的角度来重新看待发展,而出身于巴西的法学家昂格尔更是从左翼的立场提出,发展中国家理应抛弃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教义,自主地安排发展政策,但必须考虑到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兼容性,他主张通过教育投入来提高个人的能力,通过高质量的民主来促进民众对经济发展的参与。1972年的石油危机与美国放弃金本位制所带来的经济震动影响了原本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开始认为,不公平的世界经济体系是造成自己国家发展受阻的罪魁祸首,依附理论开始出现。而来自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则将部分原因归结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失灵,这种日益明显的分歧也加剧了法律与发展运动的枯竭,随着数目原本不多的资助纷纷流向其他领域,第一次法律与发展运动随即偃旗息鼓。
但随着1980年代初英国撒切尔夫人改革与美国的里根改革,以亚洲四小龙为代表的外向型经济的崛起,加上1990年代东西方冷战的突然结束,整个世界掀起了一股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在这一历史性的互动过程中,发达国家往往抱有好为人师的态度,将本国经验作为教科书模式,谋求地方法律的全球化,而发展中国家则往往抱有知耻而后勇的情绪,一方面试图寻找适合本国特殊情况的发展之路,一方面又不得不继受发达国家的法律模式,形成全球法律的地方化(桑托斯语)。
而随着经济一体化,外来力量对本国法律的重塑,也使得发展越来越由一个纯粹的经济议题变成法律议题,法律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组成部分,而经济世界恰恰是没有疆界的,里面的世界与外面的世界是同一个世界。更吊诡的现象是,本土政治精英及其子女在受到美国法教育之后,往往以此资历作为符号资本,却以传统的方式参与本土政治的宫廷斗争,美国式的法律教育不仅没有培育出民主,反而助长了发展中国家的威权主义。
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法律教育交流的途径,在这些地方培植熟谙美国法律产品的法律企业家,促进美国法在这些发展中国家落地生根。而从1949年至今,抛却法制遭到废弃的时期不谈,我国的法律改革基本上仍然笼罩在社会法学式的工具主义与新法律形式主义的过渡阶段,在私法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法律形式主义,而在公法领域则表现出明显的法律工具主义。它具有颇为实用主义的关心,即考察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美国司法部与一些拉美国家合作,改革他们的刑事法律制度和警察制度,在哥伦比亚促使了检察制度改革,在洪都拉斯和巴拿马开展国际刑事调查训练项目,在危地马拉,美国国际开发署推动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来看,法律与经济发展的意蕴又有着决定性的差异。而近年来引人注目的司法改革一方面固然源于内部整体法律改革的需要,而另一方面,它又与整个世界的司法改革谋划有着某种有趣的共变关系。
世界银行的法律与发展规划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80年到1990年,计划被称为结构调整(structural adjustment)。如果说在经济发展领域,中国的经验多于教训,但似乎在法律改革领域,教训却是多于经验,而显然二者之间的关联尚需要非常深入的反思。
而越来越多的证据也表明,增长未必会自然带来贫困的减少,对再分配问题漠不关心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造成了更为严重的贫富分化。以中国为例,晚清的法律改革充满了德国式的法律形式主义色彩。
对于这一过程,由于立场的差异,人们有着版本各异的解读,这种发展援助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是世界版本的送法下乡,还是精心包装的法律帝国主义?是先进法律的自然散播,还是一种运筹帷幄的法律方略?可以想见的是,它必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1966年开始,由美国国际开发署与福特基金会资助,美国法律教育学习和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udy and Research in Legal Education)在巴西开始从事法律教育改革的工作。
种种迹象表明,法律与发展正在逐步摆脱过去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局面,其性质和内涵正在为新兴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所重塑。他们原本寄希望于经过美国法律教育的本土精英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推动本国其他领域的改革,但实际上这些精英原本已是获利阶层,他们更倾向于维持既有的制度和安排,而不是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贫富分化、环境污染、贪污腐败、食品安全越来越取代经济增速成为民众讨论的核心议题,而这些因素已经成为中国进一步发展的肘腋之患。曾经担任世界银行经济学顾问的斯蒂格利茨率先发难,揭露了华盛顿共识的忠实执行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发展计划罔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结果不仅没有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境况,反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恶化。
而到了1970年代中期,世界格局的剧烈变化也加速了第一次法律发展运动的终结。美国方面对拉美加大了投入。
这促使人权运动从对理念与社会运动的关注转移到了法律制度,包括宪政、司法审查、司法独立以及司法可接近性等。他们原本希望通过法律教育培育成熟的法律职业,而法律职业能够带来法律发展,但他们忽视了培育这样的法律职业阶层很可能会加剧社会不平等并减少决策的参与度。
另外一个是市场计划,这一计划强调出口导向、自由市场、私有化和外国投资,以此作为增长的核心和关键。这些法律传教士试图将法律教育看作在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散播美国法的阿基米德支点,因为法律教育具有隐蔽性,不容易引起地方法律文化的排异反应。
二者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法律与发展问题光怪陆离而又充满悖论的图景。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看来,法律与经济发展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但问题在于,这是否意味着,暂时取得经济成功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充满自信地主张某种模式,或者某种特色?在法律领域是否存在截然不同的印度模式、巴西模式、俄罗斯模式或者中国模式呢?到目前为止,笔者高度怀疑这种可能性。当时在发展中国家正兴起以进口替代工业化为主体内容的发展策略,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开始扮演积极推动者的角色。
这次运动不论在力度上和广度上都远远超过前次。这种现代化,绝不仅仅是建立现代经济体系,还包括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文化结构、政治格局和法律制度。
比如美国对知识产权法的强调,对国际金融法的重视,尤其是晚近对国际环境法的热忱,在某种程度上都左右着整个世界经济的关注点,而导致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沿着这样的议程进行相应的法律改革,并做出具体回应。在经济学领域,从1970年代开始,以进口替代工业化为核心内容的发展共识也开始遭遇质疑,进口替代工业化虽然改善了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景况,但多数国家仍然停留在贫穷的窘境。
这次经济全球化浪潮以去福利化、去管制化为中心内容,倡导市场原教旨主义,主张自由贸易和资本自由流动,而跨国公司开始四处征战,这种私权力将其触角延伸到了世界的各个角落,随之崛起的是大型跨国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会计公司和投资银行。新殖民主义学者和左翼社会学家将这种发展援助视为早期殖民主义的隐性变体,其目的在于发达国家维持乃至扩张有利于自己的世界经济体系。


省广电局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保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汇报


我市科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召开


为他们点赞!云南“百名学习达人”保山上榜10人


【每日一习话】以体育促团结,把共同发展、开放融通的亚洲之路越走越宽


保山“六结合”扎实筑牢全民禁毒防控网


第六届山西文博会10月19日至23日在山西潇河国际会展中心举办


高质量发展调研行丨三个“一号”,晋在眼前


赵德光:适应新形势 认识新市情 推动新发展


“国际青年中国行”走进山西
